近日,新疆岳普湖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抚养费纠纷案。原告阿某某,年龄十一岁因自己的抚养费纠纷向岳普湖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原告阿某某父母于2005年8月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离婚时双方约定原告阿某某由母亲抚养,其父麦某某每月给阿某某150元抚养费。
原告阿某某法定代理人姑某某法庭上提出;现在物价高,150元根本不够原告阿某某的生活需求和教育需求,虽然被告麦某某每月按时给原告的抚养费,但是150元对孩子的需求远远不够,为了保证阿某某的生活需求和教育需求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麦某某每月给1200元抚养费”。
被告麦某某法庭上提出:我现在除了阿某某以外还有另一个孩子,我也要保证他的生活,而且我另一个孩子患有先天心脏病,也要给他治病,所以我只能给原告阿某某每月150元。
法院认为原告阿某某所提出的“现在物价高,150元抚养费太少,根本满足不了阿某某的生活需求和教育需求”的诉讼请求合理,被告麦某某所提出的“我另一个孩子患有先天心脏病,需要治疗,经济困难,只能给付每月150元抚养费”的主张是不合理。被告麦某某另一个孩子患有先天心脏病的情况,需要向法庭提交证据,判决时可以考虑被告的实际困难。
最后法院判令被告麦某某2014年7月开始给原告阿某某每月抚养费400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
该起案件告诉我们,父母的离婚是男女双方的事情,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不可推卸的,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不会因父母双方的离异而解除。(通讯员 艾合麦提·艾孜孜 阿吉·阿布都热合曼)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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