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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财夫妻介绍贿赂双双获罪

时间:2014-08-29 10:25:33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陈薇薇 朱海龙
导读:近日,哈密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介绍贿赂的职务犯罪案件,被告人丁某和薛某二人是夫妻,且都是国企干部,却因一时贪财,触犯刑律。

   近日,哈密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介绍贿赂的职务犯罪案件,被告人丁某和薛某二人是夫妻,且都是国企干部,却因一时贪财,触犯刑律。

  2014年1月4日晚,哈密市某洗煤厂发生安全事故,职工闫某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该厂领导王某害怕停产或被罚款,就瞒报安全事故,并在职工赔偿协议中写将死亡原因写成心肌梗塞致死。但由于医院不给开死亡证明,死者无法火化,王某就找被告人丁某帮忙。丁某说他有个亲戚在医院当医生,可以试试看看开个死亡证明。王某听闻大喜,当即答应给五万元办事款,并在当天就给了丁某二万元。

  丁某随后联系了其在医院的亲戚,并承诺事成后给亲戚一定报酬。丁某与亲戚洽谈好之后,将事情告知了妻子,通过妻子将两万元钱及办理死亡证明的材料送给杨某,顺利的拿到了死亡证明,剩余三万元酬劳费则被夫妻二人据为己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薛某为使单位(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向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介绍贿赂,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介绍贿赂罪,并以介绍贿赂罪判处被告人丁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同时,法院考虑到被告人丁某是本案中犯意的提起者,其妻子薛某只是按照丁某的要求去具体执行,因此薛某的犯罪情节一般,主观恶性较小,并自愿认罪,能积极退赃,最终判处被告人薛某犯介绍贿赂罪,免予刑事处罚。并将扣押的三万元赃款上缴国库。

  法律链接: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介绍贿赂罪在主观方面属于故意,即明知是在为受贿人或者行贿人牵线效劳,促成贿赂交易。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联系、沟通关系、引荐、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还必须具备情节严重的条件。《刑法》有关介绍贿赂罪的条文规定:第三百九十二条 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通讯员 陈薇薇 朱海龙)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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