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山东省菏泽市定陶法院审理的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逐年增多,此类案件由于只能采用缺席审判方式,给妥善化解纠纷造成较大困难。由于部分当事人恶意隐瞒配偶真实情况,以实现其不法目的,加之个别法官责任心不强,司法能力不足,草率结案,极易造成不良后果。对此,该院出台专门意见,规范案件流程管理,预防恶意诉讼发生,取得良好效果。
严把立案关。原告起诉离婚时,立案庭主动询问被告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如发现可能存在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形,要求原告提供因被告下落不明已向公安机关报警的证明材料、公安机关或居委会等出具的证明被告已处于下落不明状态的材料以及被告近亲属或所属单位的有关信息。
严把审判关。以对方当事人下落不明为由主张离婚的,告知其虚假陈述、恶意诉讼的后果;要求其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音讯消失的时间及原因,依职权向公安机关、下落不明当事人的近亲属或所在单位等核实其下落不明的证据和事实。向下落不明当事人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时,在其住所地张贴公告,或者通知其亲属。
严把审批关。对于案件拟判决准予离婚的,除报送庭长、分管院长审核外,还应上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四是严把执行关。缺席判决准予离婚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部门应当重新核实有无发现下落不明当事人新的线索。(通讯员 田源 邓洪强 何启桥)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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