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在被告承包的某工地内不慎坠落,造成原告身体受伤,经某医院诊断为胸椎爆裂性骨折,被告为此已支付医疗费41305.45元。但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陪护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拒赔。故原告向喀什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40000元赔偿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喀什市人民法院受理后,考虑到原告系外来务工人员,且经济比较困难,遂通告被告来进行庭前调解,经法院主审法官主持调解,被告最终同意一次性赔偿原告上述费用38000元,并承担了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拿到法院的调解书后,感动地拉着法官的手不停地说感谢,说道:“你们真是人民的法院,人民的法官,真正的为老百姓办实事”。(通讯员 丁开丽 何晓茹)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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