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
一医院医务科主任利用职务之便,帮一公司出具了一份虚假的死亡证明,使得该公司瞒报安全事故以逃避处罚,并通过中间人收受该公司送上的“感谢费”现金20000元。近日,哈密市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杨某犯受贿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依法没收杨某收受的赃款20000元。
河北省南宫市的杨某,现年57岁,系新疆某煤化公司医院医务科主任,因涉嫌受贿罪于2014年3月30日被哈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哈密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被告人杨某利用其担任某集团公司医院医务科主任的职务之便,通过中间人丁某和薛某的介绍,为哈密三道岭中煤阳光技术有限公司(洗煤厂)发生的一起安全生产事故中的一名死者,出具了一份虚假的死亡证明,使得该公司瞒报安全事故以逃避处罚,并通过中间人丁某和薛某收受中煤阳光技术有限公司所送现金20000元。案发后赃款已追回。 经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20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杨某对收受行贿人财物的事实供认不讳,退还全部赃款,确有悔罪表现,本院在量刑时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杨某所收赃款2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由哈密市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通讯员 张庆元 谢永利)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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