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新疆岳普湖县人民法院民庭法官的主持下,经过长达5个多小时的调解、协商,合伙人邵某及闫某某这对昔日的生意伙伴达成协议,化解了两人近半年的矛盾纠纷,被告闫某某向邵某支付退伙款12万元。
2014年3月初,邵某与闫某某达成合伙协议,由闫某某出资50万元、邵某出资12万元成立加工厂,双方对合伙中各自的职责分配及利润分成、亏损负担、违约责任等均作了明确约定。4月初,双方产生了纠纷。闫某某称邵某擅自退伙违约,邵某称闫某某经营违约在先,应退回其投资款、利润共计16.5万元,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邵某于2014年7月带人到加工厂断水断电、锁住厂房大门、用车堵门等方法阻止生产和销售。
8月23日,邵某将闫某某诉至法院,要求闫某某支付退伙款16.5万元 。
承办法官详细阅卷后认为本案涉及合伙纠纷、合伙人内部债务纠纷等多方面的法律关系,如果简单地根据一案一审原则排除对合伙纠纷以外的法律关系,再根据举证规则一判了之,并不能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承办法官于是不厌其烦地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希望双方从追求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平心静气地和谈。双方当事人被法官说动,自愿协商解决。第一次,双方对数额没有达成一致;第二次,对分期付款期限没有达成一致;第三次,经过从上午10时直到中午13时长达5个小时的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上述协议,化解了两人近半年的矛盾纠纷。(通讯员 李伙权)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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