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山东省菏泽市定陶法院坚持全面落实司法公开制度,不断丰富公开内容,健全公开机制,创新公开形式,拓宽公开渠道,把法院的审判过程彻底置于阳光之下,依法保障当事人各项诉讼权利,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一、完善民意沟通表达机制,畅通司法公开渠道
司法公开是民意沟通的必要前提,民意沟通是司法公开深化的应有之义。定陶法院在落实司法公开工作中,把广泛征求群众对法院各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拓宽吸纳民意的渠道作为司法公开的常态性工作抓实。一是设立院长信箱。将群众的意见、建议向院领导反应,然后交由业务部门进行整改,确保民意对司法的有序介入和法院对民意的理性采纳。二是建立判后解疑制度。办案法官以最大限度赢得当事人对裁判的认同为目标,在宣判后及时回答、解释当事人对证据认定、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所提出的疑问或质疑,有效减少了涉诉信访事件的发生。三是完善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沟通机制。设立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室,由专人负责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观察庭审、听证、讨论案件和走访座谈等活动,有效提高了司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五是邀请新闻媒体参观报道。主动邀请新闻媒体对案件的审理和执行过程进行跟踪报道,要求法官以积极、宽容的态度接受媒体的监督,正确处理好与新闻媒体的关系,营造和谐的司法环境。
二、内外兼修,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与深度
实施“一把手”工程,按照市法院《信息化建设规划方案(试行)》的部署,成立“全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制定班子成员包保责任制度,明确目标任务和推进措施,统筹安排、协调推进、强力落实。创新司法公开举措,逐步实现司法公开由选择性、程序性公开向全方位、实质性公开推进,不断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与深度。
1、立案公开方面,定陶法院设立了立案、信访服务窗口,设置导诉台,并配备了导诉人员,告知诉讼风险、查询案件信息、解答诉讼疑问、引导当事人合理选择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进行信访接待答复等。建立案件公开查询系统,印制《诉讼案件指南》、《诉讼风险告知书》等便民材料及法律文书格式样本放于立案大厅。
2、审判流程公开方面,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立案信访两厅建设,增设电子触摸屏设施,升级政务网站,开通官方微信、博客、手机短信平台,向公众公开法院工作流程;改造现有四处、新建二处科技法庭,实行“每庭必录”; 在不违反保密义务的前提下,通过本院的互联网、新闻发布等方式,公开定陶法院涉及审判管理、行政管理和队伍建设管理方面的工作规范,以及司法统计数据和分析报告等信息。定陶法院还确定了法院“公众开放日”,设立了一名新闻发言人,在各类媒体聘请了10名舆情监督员,设立了举报电话。
3、裁判文书公开方面,完善裁判文书公开制度,大幅度提高裁判文书上网比例。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在政务网站设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网址链接,配备专门人员负责裁判文书上网监管、通报工作,定期发布部分已审结案件的裁判文书。逐步实现裁判文书按类公开、按案由公开、并公开本院裁判文书公开标准、部分裁判文书不予公开的原因和查询本院未公布裁判文书的具体方法。
4、执行信息公开方面,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发布执行案件立案标准、执行收费标准、执行人员信息、执行风险提示、执行程序变更等执行工作信息,方便当事人凭密码及时获取,知晓工作动态和工作进度。通过“三大平台”建设,使法院工作实时处于社会公众监督之下,不断增强司法公开、促进司法民主。
5、听证公开方面,对开庭审理程序之外的涉及当事人或者案外人重大权益的案件均实行听证,同时告知听证事由、时间地点、听证法官、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义务等。
三、深化改革,完善司法公开的配套制度
1、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陪审制度是一种司法民主制度,也是贯彻落实司法公开原则的一项公开制度,其介入司法过程与结果的力度十分广泛和深入,是司法公开新的重要司法实践。陪审员选任要具有广泛性、代表性,应当来自不同的社会层面,参与法院的审判活动。2014年3月,定陶法院人民陪审员数额增加53名,与审判员数量比为1.53:1,圆满完成了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为促进司法公开,增进司法民主注入了新的活力。切实赋予陪审员出庭权、调查权、评议权、调解权等权利,主动邀请陪审员参与诉前调解和涉诉信访听证以及司法鉴定工作,推进司法民主化、公开化。
2、开展巡回审判活动。巡回审判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继承和发扬,是人民群众方便参与、感受真切、喜闻乐见的司法公开有效方式,同时也是近年来法院大力提倡的司法公开方式。在开展巡回审判工作中,将一些邻里纠纷、亲情纠纷、承包土地纠纷等典型农村案件开到集市、街道、农村和田间地头,真正把法院的审判活动与群众面对面,彻底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要尽量组织周边群众旁听案件庭审,庭审在阳光之下运行,达到“巡回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3、建立司法公开的奖罚制度。推进司法公开需要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逐步将司法公开的法官“被动化”过渡到“主动化”,将审判公开和审判绩效考核结合起来,推进审判公开的落实。当然对于违反司法公开制度的行为也应给予相应的制裁,一方面对于实体不公开的,应规定其不能作为司法活动进行的依据;对程序不公开的,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重新开始司法活动。另一方面,对于违反司法公开制度的司法人员应当通过法定程序由专门机关予以追究,对违反司法公开制度所做的司法行为也应予以否定。
4、不断推进信息化建设。要紧紧抓住当前信息化飞速发展的有利时机,在审判、执行以及其他工作中充分运用科技手段,增加司法的透明度。第一,推行网络视频直播工作,加强庭审过程公开力度。第二,推广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推动审判结果公开透明。第三,建立执行信息公开和共享机制,全面落实执行全程机制。第四,建立案件信息公开和查询机制,加大审判信息公开范围。(通讯员 田源 邓洪强 高宇涵)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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