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艾某为被告阿某购买的三轮摩托车驾驶员,2013年12月某日,艾某驾驶该车与过马路的阿某相撞,造成该车乘坐人员左某受伤。2014年左某向岳普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疆岳普湖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原告左某的医疗费等合计140000余元由左某自行承担11000余元,被告艾某承担120000余元,被告阿某承担9000余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艾某未按判决履行义务。2014年7月申请人左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艾某的态度是明确的,只是现在由于经济能力有限,无能力支付案款。执行干警敏锐的捕捉到有效信息,认定被执行人是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可以通过和解来达到执行目的。在确定可通过和解途径执行该案的思路后,执行干警从为被执行人减轻思想负担和生活压力作为出发点,辨法析理,多角度剖析,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摆事实、讲道理、以案释法,耐心进行法律宣传和说服教育,督促其履行义务,最终被执行人承诺想办法筹钱支付赔偿款,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该年度申请到期执行的标的为120000元,被执行人支付了10000元,被执行人最后还承诺尽快支付未到期剩余赔偿款。(通讯员 艾则孜木·买买提)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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