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岳普湖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盗窃案,判令被告图某有期徒刑两年,罚金5000元,判令被告麦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5000元,判令被告米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罚金3000元,判令被告阿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罚金3000元,判令被告具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3000元。
被告图某、麦某、米某、阿某、具某五人于2014年4月至2014年5月分3次以盗窃为目的从喀什市来到岳普湖县,五人用事前准备的螺丝刀、剪刀、扳手等工具先后盗窃停放在岳普湖县某小区的6辆摩托车。经破案后6辆摩托车已返还给失主。
合议庭认为,五名被告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图某已有犯罪前科,并且是盗窃案中的主犯,应从重处罚。考虑到五名被告中米某和阿某未满18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未成年人犯罪,从轻或减轻处罚,五个被告的认罪态度较好,赃物均已返还给车主,故作出上述判决,判决后被告没有上诉。
本案的被告中米某和阿某是未成年人,本应该是在学校上学的花季年华,却走上了犯罪道路。青少年应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最终会受到法律的严惩。(通讯员 艾合买提、阿吉)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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