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益之声:010-57027127 投稿邮箱;zggyzs@126.com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人员查询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法治综报

父亲无证驾驶致女儿死亡 获刑一年半

时间:2014-10-30 13:48:11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魏芸 徐熙豪
导读:一家人去吃饭,由父亲开车前往,这本是再普通不过的一件事,但却因为父亲未取得驾驶证,途中操作不当导致女儿因车祸丧生,父亲也因此获刑一年半,缓刑两年,原本完整的家因此蒙上了阴影。

   一家人去吃饭,由父亲开车前往,这本是再普通不过的一件事,但却因为父亲未取得驾驶证,途中操作不当导致女儿因车祸丧生,父亲也因此获刑一年半,缓刑两年,原本完整的家因此蒙上了阴影。

  【案情回顾】

  2014年初,陈某买了辆新车,但因为平时忙着各种事务,一直拖着未去考取驾驶执照。1月12日中午,陈某一家应朋友邀请去吃饭,由于吃饭的地方比较远,家门口又打不上车,心急的陈某一咬牙想“算了,又不是没有开过车,自己应该没那么倒霉被交警抓住,也不会出什么大事”。于是,陈某带着妻子和女儿驾车前往朋友邀约的饭馆。

  谁成想,陈某驾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连霍高速G30线某处时,因操作不当车辆发生了自翻事故,翻滚到路基下方,自己和妻子只受了点轻伤,但女儿却因事故受伤造成颅骨骨折、脑挫裂伤、颅内出血,引发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哈密市公安局以陈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将陈某取保候审,哈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并于2014年5月15日向哈密市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该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章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

  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念及陈某有自首情节,法院在量刑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法官提醒】

  法官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车祸的发生就是在一瞬间,遵守交通规则,尊重自己及他人的生命安全,切莫无证驾驶,以身试法。(通讯员 魏芸 徐熙豪)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来顶一下
返回首页
返回首页
发表评论 共有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
-

扫二维码关注法治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