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月初,冀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为一起强制医疗案的当事人了提供法律援助。
今年年初,冀州市官道李镇某村民杨某某窜至冀州市市区,抢夺了一辆停在路边的汽车后,驾车冲撞人群,致使一名行人当场死亡。经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天津市司法精神病鉴定委员会鉴定,杨某某在案发时处于精神分裂症的疾病期,无责任能力。
法律援助中心在接到冀州市人民法院的通知后,高度重视此案,马上联系律师,指派河北双冀律师事务所的李梅旭律师为杨某某强制医疗案担任诉讼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接受指派后,援助律师马上联系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部门,约定了会见当事人、查阅案卷的时间。在等待会见的期间,援助律师积极检索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查阅了有关案例,并到法院查阅了本案的全部案卷,复印了询问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等相关材料。为了确定代理思路,援助律师多次与承办法官交流沟通,到精神病医院会见当事人,并与杨某某的母亲和主治医师谈话交流,了解案件情况和案件发生后杨某某的真实想法、家庭的监护能力和病情恢复情况。
在充分了解案情和当时人状况后,援助律师撰写了代理词,认为被申请人杨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丧失辨认能力,经鉴定不负刑事责任。其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年老体弱,家境困难,无能力对其进行医治。被申请人在案发前多次出现自残和打砸车辆的情况,并在此次事故中造成严重后果,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因此本着对被申请人负责,对社会负责的态度,尊重被申请人家庭的意愿,同意依法对被申请人强制医疗,以帮助其早日康复。
目前援助律师已将代理词上交法院,此案正在进一步办理过程中。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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