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某,男,1959年12月4日出生。李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被检察机关依法向山东省菏泽市成武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起诉书称:2014年4月16日至6月13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国家药品批准文号、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情况下自行生产用于治疗关节炎、风湿病等病症的膏药、中成药药丸、中药粉,并在成武县汉泉路北段老建行对过摆摊设点销售给患者。经成武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所生产、销售的“药品”为假药。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2条的规定,以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向该院依法提起了公诉。
该院受理后,告知当事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4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在开庭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及其参加旁听的亲属,当庭失声痛哭,李某某多次表示悔罪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以后会学法、守法。在场的旁听人员也受到了很大震动,经受了一次普法教育。
该案未当庭宣判,判决结果还在合议中。(通讯员 田源 宋爱梅)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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