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析法理原告终获赔
原审认为,庄伟驾驶保险车辆与郭鑫驾驶的车辆发生追尾碰撞,致其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属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故判决,被告哈密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王芳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理赔款15万余元;赔偿原告王芳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5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庄伟所驾驶的事故车辆在哈密某保险公司投保商业险,且事故发生在承包期内,但车损险一般都基于合同关系主张,本案与该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原审第三人运输公司,原告直接向该保险公司主张车损险主体不适格,一审法院不该将保险利益判归该保险公司,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依据保险合同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该保险公司应向运输公司支付理赔款,因运输公司不是真正车主,其再将理赔款支付给实际车主庄伟,故真正对保险车辆具有保险利益的是庄伟,其可以作为保险受益人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庄伟死亡后,其继承人可以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故其亲属应为本案适格当事人。此外,本案是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发生合同约定的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应当赔偿。综上,该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没有充分证据证实,法院不予支持。于是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注: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通讯员 张晓丽) 2/2 首页 上一页 1 2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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