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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城一市民“捡”便宜 触犯“法律红线”

时间:2014-12-30 10:40:59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贾迎迎
导读:有些“便宜”不能捡,捡了会触犯“法律红线”。禹城市市民于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被禹城市检察院指控犯盗窃罪向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近日,禹城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判决被告人于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于某受此刑责,只因捡了别人遗忘在自动取款机里的银行卡,临时起意取走2万元。

   有些“便宜”不能捡,捡了会触犯“法律红线”。禹城市市民于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被禹城市检察院指控犯盗窃罪向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近日,禹城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判决被告人于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于某受此刑责,只因捡了别人遗忘在自动取款机里的银行卡,临时起意取走2万元。

  2014年2月12日8时30许,于某在禹城市行政街人寿保险公司西侧建设银行自动取款机准备取款时,发现前一取款人遗忘在该存款机内的银行卡,于某见财起意,从该银行卡内分四次取走现金20000元。案发后,于某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因害怕又将银行卡和现金退还正在向银行工作人员反映丢失银行卡的钱某,就在于某准备离开时被公安干警抓获。

  禹城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窃取手段将他人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于某系初犯、主观恶性较轻、认罪悔罪、已退赃,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于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解析:对于捡拾他人的信用卡进行使用的行为构成犯罪是毫无疑问的,关于此类案件的处理是信用卡诈骗罪还是盗窃罪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常常存在争议。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诈骗罪与信用卡诈骗罪是普通法条与特殊法条的关系,信用卡诈骗罪应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在诈骗罪中,要求受骗者对事实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显然,诈骗罪的受骗者只能是具有意思能力的自然人,而不能是无意志的机器,用他人的信用卡在ATM机上取款,不存在机器受骗产生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的问题(这不同于行为人使用信用卡在银行柜台取款,工作人员误以为是持卡人本人进而处分财产的行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要素是违背对方意志,取得对方占有的财物。具体到本案,于某在ATM机上取款,机器没有意识,不存在被欺骗进而处分财物的情形。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于某的取款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背被害人钱某的意志,取得其财物,构成盗窃罪。(通讯员 贾迎迎)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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