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德州市德正公证处受理了一起因聚众饮酒发生交通事故致伤所签订的补偿协议公证。
该处公证员审查该公证申请后,积极了解情况,得知公证当事人共计七人,均是同一企业职工,工作之余,当事人为了增进同事感情,自发组织聚餐,共摊餐费。聚餐结束后,其中一名当事人甲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伤,肇事车辆逃逸,由于当事人甲受伤严重,自己承担了数万元医药费,其他一起参与聚餐的当事人基于人道主义援助的心理自愿向甲补偿一部分费用,共同商量后签订协议,并进行公证。当事人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当事人的聚餐饮酒也是自愿进行的,在饮酒过程中无过量劝酒,甲受伤是交通事故直接导致的,各当事人无过错。
公证员受理了该公证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案适用公平原则,当事人对甲给予适当补偿合法合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该协议公证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经询问,当事人约定在签订协议后立即履行补偿行为,为此不需要赋予强制执行。
该协议公证出具公证书后,各当事人都很欣慰,多了份坦然,少了份忧虑。
编后语:现如今社会发展突飞猛进,大多年轻劳动者处于高压之中,常常借助饮酒舒缓情绪,交流感情,尤其到了春节,亲朋好友聚在一起,难免少不了酒水,鉴于此案,给人们敲了一次警钟,《弟子规》云:年方少、勿饮酒,饮酒醉、最为丑。(通讯员 李飞飞)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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