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益之声:010-57027127 投稿邮箱;zggyzs@126.com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人员查询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法治综报

男子状告民政局16载终获胜

时间:2015-02-13 10:24:28  来源:网易新闻  作者:
导读:“我还是要上诉的,但我看到了希望。”去年12月,北京市二中院判决北京市民政局民政事业建设处(以下简称“建设处”)赔偿侯瑞昌500万元。拿到判决书后,侯瑞昌表示自己还要上诉,讨回自己的全部财产。

   “我还是要上诉的,但我看到了希望。”去年12月,北京市二中院判决北京市民政局民政事业建设处(以下简称“建设处”)赔偿侯瑞昌500万元。拿到判决书后,侯瑞昌表示自己还要上诉,讨回自己的全部财产。

  上世纪80年代末,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侯瑞昌的工程队与建设处“横向联合”,以建安公司四处的名义拉工程,资产最高达到1500万。1995年,建设处宣布四处为国有资产。1999年,侯瑞昌踏上了16年的诉讼之路。

  为办营业执照 与民政局“联姻”

  侯瑞昌在起诉书中称,1985年他被北京五建公司除名。1987年,他投资3万多元成立了一支私人工程队。1988年,该工程队已经发展成为拥有80多人、12万元资产的工程队。但根据当时的法规,领取营业执照必须得到施工资质,而只有公有制局级单位才能办理施工资质。为了能够拿到营业执照,他和建设处协商,达成了横向联合(联营)组建市政工程公司的口头协议。

  侯瑞昌称,当时协议规定,市政工程公司的投资、经营、管理等事宜均由他负责,建设处不做任何投资,但为侯瑞昌提供办理执照的资质。侯瑞昌每年向建设处交纳10万元横向联合管理费,且管理费每年递增10%。侯瑞昌说,到1995年关系破裂,他共交纳管理费213万元,税费460万元。

  然而,市政工程公司迟迟不能获批,无奈之下,他只能“挂靠”在建设处下属的民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安公司),以建安公司四处的名义做工程。由于侯瑞昌的工程队一直以建安公司四处的名义拉工程,1989年,建安公司开始向他收取挂靠管理费。

  起诉民政局建设处侵占其财产

  侯瑞昌与建设处的“婚期”结束在1995年。侯瑞昌回忆,当时全国形势已经变化,私人工程队已经可以申请专业市政公司的资质,侯瑞昌便去进行申请,以此希望摆脱“寄居”身份。当年8月4日,建设处的领导免除侯瑞昌的职务,并宣称四处的资产全部是公有财产。侯瑞昌说,他和建设处的“婚姻”破裂后,他几乎被“净身出户”。

  1999年,他开始起诉建设处,要求返还财产1400万元及赔偿400万元。2011年,他申请将北京市民政局追加为被告。重审后,他的诉讼要求变更为归还1500多万资产及各类损失赔偿近8000万。

  针对侯瑞昌发起的诉讼,建设处认为,侯瑞昌是通过办理正式调动手续调入,其身份是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建设处和侯瑞昌是上下级隶属关系,不存在所谓的横向联合。民政局称,建设处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民政局与侯瑞昌之前不存在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经历16年诉讼终胜诉

  16年来,侯瑞昌历经多次审判及申诉再审。2014年12月,北京二中院审理认为,经向时任建设处三位领导核实情况,三人均称侯瑞昌并未调入建设处或下属民政建安公司。在现有证据下,建设处关于侯瑞昌系调入民政建安公司干部的反驳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法院还认为,由于本案涉及有关事实发生在改革开放之初,侯瑞昌和建设处形成了所谓“横向联合”的口头协议,双方对于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缺乏明确的界定。但侯瑞昌与建设处之间形成“横向联合”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允许侯瑞昌按照“横向联合”协议的约定提出财产权利的主张。

  法院最终认为,侯瑞昌主张四处及下辖三产的资产归其个人所有,缺乏依据不予支持。但四处业绩的取得,与侯瑞昌个人资产的投入及经营管理有直接关系,二中院认定建设处赔偿侯瑞昌500万元,驳回侯瑞昌的其他诉讼请求。

  16年漫长的诉讼之路,侯瑞昌共5次被市二中院或市高院驳回上诉或再审申请,2次向最高院申诉或申请再审。期间,1次市高院和2次市中院裁定被撤销。

  讲述

  红帽子企业主的“脱帽”之困

  在侯瑞昌眼中,历史特定环境影响着自己近30年来的沉浮和磕碰。他说自己当时的工程队属于典型的红帽子企业。

  据媒体报道,红帽子企业是一种历史现象,在改革开放前,中国只有清一色的公有企业,没有私企。改革开放后,私人可以进入到某些领域,但有些领域还是不允许私人进入,于是一些私营企业主选择戴上一顶“红帽子”当护身符,出现了一大批形式上是公有企业实质是私人企业的公司。浙江财经学院教授周冰给予“红帽子企业”定义,是指那些虽然在法律形式和名义上是以集体或全民所有制形式存在,但企业的实际控制和管理等是个人、私营性质的企业。

  1984年,《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颁布,提出坚持发展多种经济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也随之颁布。吴晓波称,1985年,全国已有红帽子企业22万家。这股风潮也吹到了侯瑞昌心中,他也选择与民政局建设处横向联合,成立红帽子企业。

  “当时头脑很单纯呀。”谈及横向联合为何只有口头协议,侯瑞昌说,那个年代法律风险意识薄弱,只觉得相信政府没错,“直接写个章程就行,还签什么协议呀?”侯瑞昌说。据媒体报道,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人们习惯“吃一顿饭、喝一顿酒,饭桌上就成立一个企业”,往往只有口头协议,没有书面文字,产权归属极为模糊。

  然而,1988年与建设处横向联合后,市政公司始终没能成立。“由于当时的经济形势,基建被压缩。”侯瑞昌说,自己办私企没有政策支持,成立市政公司又受形势禁锢,只好以四处的名义挂靠在了建安公司。

  据媒体报道,由于“红帽子”可以为企业带来诸多好处,大多数私营业主没有意识到产权明晰的重要性,一定时间内并未选择“脱帽”。直到90年代中期,民营企业工商注册放开,产权纠纷日益增多,一些红帽子企业创办者开始有了想法。侯瑞昌就是在90年代中期萌发了“脱帽”的想法,然而,这一举动并未成功。有经济学家曾称,红帽子企业有些成功“脱帽”成为私营企业,但有一些却遇到了各种纠纷。

  历史环境让侯瑞昌成为私人企业主的愿望成为泡影,但是在他被“净身出户”后却又露出一丝曙光—1999年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对宪法进行第三次修改,第十一条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权益”。沉寂四年的侯瑞昌受到鼓舞,开始踏上了漫长的诉讼之路。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来顶一下
返回首页
返回首页
发表评论 共有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
-

扫二维码关注法治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