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2009年5月1日从张某处购买辣椒苗,余款5250元张某2012年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因超过2年诉讼时效,被新疆和静县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2009年2月13日张某(甲方)、王某(乙方)签订一份辣椒钵盘育苗协议,约定“甲方必须按育苗程序繁育美元一号,不能有假,育苗盘数为750盘,每盘单价为10元,乙方在拉运育成苗前付30%苗款,乙方已付款2250元,剩余70%苗款于2009年9月1日前付清,下欠款5250元。”协议签订后,2009年5月1日王某从张某处领取750盘辣椒苗,同时另购买部分西红柿苗,总计欠辣椒苗和西红柿苗款10150元,王某出具欠条一份。2012年张某将王某诉至法院。
张某诉称:2009年5月1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辣椒苗,欠款10150元,于当日出具欠条一份,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10150元。
王某辩称:被告从原告处购买750盘辣椒苗,每盘10元,预付款2252元,购买379盘西红柿苗,每盘7元,价款为2650元。共计欠辣椒苗和西红柿苗款7900元,约定付款时间为2009年9月1日前,因原告提供的西红柿苗有黑根病,移栽到大田后大量死亡,后经协商原告表示不再索要辣椒苗款及西红柿苗款,以此赔偿被告的损失。此后原告再未向被告要过苗款,原告的诉讼时效已超过2年,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张某主张2010年及2011年其向王某多次催要欠款的事实,王某不予认可。
法院认为,原、被告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辣椒钵盘育苗协议,合法有效。在履行该协议过程中,被告另购买部分西红柿苗,共计欠原告苗款10150元,减去辣椒苗欠款5250元被告实际欠西红柿苗款4900元。依据该协议约定,被告应当于2009年9月1日前付清辣椒苗欠款,原告主张2010年及2011年其曾向被告催要欠款的事实,被告不予认可该事实,原告也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原告2012年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辣椒苗欠款5250元,已超过2年诉讼时效。被告反驳原告主张辣椒苗欠款的诉讼时效已超过的理由成立。因辣椒钵盘育苗协议中未涉及被告购买西红柿苗及付款时间事项,且双方也未另行约定付款的时间,故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支付西红枋苗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西红柿苗款4900元的请求,证据充分。被告反驳原告主张西红柿苗欠款的诉讼时效已超过2年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反驳其欠原告西红柿苗款为2650元的理由,原告不予以认可,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其理由不能成立。被告关于原告出售的西红柿苗有黑根病,双方协商以原告提供不合格西红柿苗造成其损失折抵欠原告的苗款的反驳理由,原告不予认可该事实,被告也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被告的反驳理由,证据不足,不能成立。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某清偿原告张某西红柿苗款4900元;驳回原告张某其他诉讼请求。(通讯员 任万民)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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