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和陈某本是乡里乡亲,因浇水问题发生争执后两人大动干戈,陈某用铁锹殴打刘某的腿部致其受伤,经鉴定,刘某的损伤属轻伤。后经新疆哈密市人民法院判决陈某犯故意伤害罪(轻伤),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十个月,并赔偿刘某的经济损失17952.57元。
2014年5月28日,刘某因浇水问题找到陈某,让陈某浇完水后把钥匙交给刘某,陈某说还有别人要浇水,拒绝交钥匙,两人因此发生争执。陈某用拳头打了刘某右眼一拳,随后陈某又拿着铁锹朝刘某的右腿打了一下,刘某跌倒,两人又发生了口角争执,陈某又用铁锹向刘某的腿上打了三、四下,之后刘某报了警。经鉴定,刘某的损伤属轻伤。
经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与自诉人刘某发生纠纷后,不能冷静处理,而采取暴力手段将自诉人刘某打伤,致刘某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轻伤),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当庭自愿认罪,并能赔偿刘某的经济损失,有一定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的犯罪行为致使自诉人刘某产生的经济损失,合理部分应予以赔偿。据此,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轻伤),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十个月,并赔偿自诉人刘某的各项经济损失17952.57元。(通讯员 张庆元 张秀群)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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