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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农村土地流转纠纷 维护农村稳定

时间:2015-05-25 14:17:00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 李伙权
导读:近日,新疆岳普湖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政府增加土地承包费而承包人方某某相应提高转包费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案。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被告石某某同意一次性支付原告方某某增加的转包费6千余元,从而化解了双方的矛盾纠纷,有效地维护了农村土地的稳定和农村的和谐。

   近日,新疆岳普湖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政府增加土地承包费而承包人方某某相应提高转包费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案。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被告石某某同意一次性支付原告方某某增加的转包费6千余元,从而化解了双方的矛盾纠纷,有效地维护了农村土地的稳定和农村的和谐。

  2011年12月,原告方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原告方某某将自己承包的岳普湖县某乡某村880亩土地转包给被告石某某经营,因政府在上一年度的基础上增加了15%的承包费,增加的费用应由被告石某某承担。但被告石某某认为,2011年签订转包合同时没有涉及该项费用,其增加部分与自己无关,拒绝支付增加的费用。

  在庭审中,法官通过反复说理和释法,依据法律规定和客观情况,反复疏导、调解,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石某某一次性支付原告方某某增加的转包费6千余元。

  法官释法:近年来,由于土地价格上涨,导致不少之前将自己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承包方获得的利益与受让方耕种所获得的土地收益相差悬殊,进而引起了一批诉讼案件,这些案件的诉求有要求确认流转合同无效、撤销合同、解除合同或者增加流转费的,其本质就是一个,原告认为合同约定的流转费太低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此即合同情势变更原则,本案调整增加转包费即视为对此原则的适用。本案的成功调解,为我们今后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一条有效地途径。即在调解此类案件时,我们不仅要结合具体案件多做疏导、调解工作,还应认真研习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新规定,这样才能够做到有理、合法地解决此类纠纷,维护农村工作大局稳定。(通讯员 李伙权)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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