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岳普湖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非法拘禁案,被告人艾某因索债不成而非法拘禁他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经查,被告人艾某为讨债,采取掐脖子、捂嘴等手段,强行将受害人克某关在事先准备的一间空房内,禁止外出,并打电话通知其家属送5000元赎人。在被拘禁过程中,被害人趁被告人熟睡之际逃走。在被害人克某逃走后,被告人艾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无视国家法律,以索债为目的,强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考虑被告人艾某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自首,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岳普湖县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采取不正当方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索取债务,却触犯了刑律。非法拘禁不是索债手段、维护权益的正当途径。首先,在经济活动及日常生活中,当事人应自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当纠纷发生时,应采取协商、诉讼等正当途径解决,不应采用非法手段强行索债,不然,债务没有讨回,自己反触犯法律受制裁。其次,当事人应提高自身法制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在人身自由受到不法侵害时,应冷静对待,及时报案。(通讯员 罕左拉·阿不力米提)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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