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岳普湖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四被告连带清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借款本金及利息47483.05元。
2013年5月24日,借款人王某某与袁某某、张某某、谢某某四人共同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签订了《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人王某某向邮储银行借款5万元人民币,利息按年利率的14.58%计算,贷款期限是12个月,自2013年5月24日起至2014年5月24日止。同时合同中约定袁某某、张某某和谢某某作为联保人为王某某偿还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截止2015年1月29日,王某某仍拖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借款本金及利息47483.05元未还,且保证人也未能履行保证责任。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王某某与担保人袁某某、张某某、谢某某应连带清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普湖县支行借款本金及利息签47483.05元。对于担保人袁某某、张某某、谢某某辩称,自己是为了帮助朋友贷款才联合签订了联保协议,钱是王某某借的,应由他自己偿还的意见,与担保法的规定不符,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了上述判决。判决书送达后,被告王某某与袁某某、张某某、谢某某四人都表示服判,会尽快偿还欠款及利息。
法官提醒:在日常生活中,为人提供担保一定要谨慎,尤其要注意:第一,对借款人的经济能力、个人信誉等要了解;第二,一定要有风险意识,降低自己的还款风险;第三,要量力而行,不要感情用事。(通讯员 李倩)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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