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益之声:010-57027127 投稿邮箱;zggyzs@126.com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人员查询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法治综报

对他人强行搜身引纠纷 致人轻伤

时间:2015-05-27 10:48:26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张庆元 张秀群
导读:近日,在哈密石油基地一歌厅内,梁某称钱包丢失,怀疑与是陈某所为,要强行对陈某搜身,两人因此发生争执。梁某及其朋友在与陈某撕扯过程中,梁某将陈某推倒在地,致其轻伤,后梁某犯故意伤害罪(轻伤),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赔偿陈某的各项经济损失45899.14元。

   近日,在哈密石油基地一歌厅内,梁某称钱包丢失,怀疑与是陈某所为,要强行对陈某搜身,两人因此发生争执。梁某及其朋友在与陈某撕扯过程中,梁某将陈某推倒在地,致其轻伤,后梁某犯故意伤害罪(轻伤),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赔偿陈某的各项经济损失45899.14元。

  近日,陈某应朋友之邀,去哈密石油基地某市场二楼歌厅大厅里唱歌玩,后来梁某和文某也进到大厅里唱歌。过了一会,梁某结帐时发现钱包不见了,就怀疑是陈某所为,要对陈某搜身,陈某拒绝梁某搜身,两人开始互相推搡,被人拉开后陈某往座位上走,梁某从背后推了陈某一把,陈某撞到墙上后摔倒在地,当场陈某我左腿疼的站不起来,被朋友送到医院。

  经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与自诉人陈某发生争执后,在与自诉人陈某撕扯过程中,梁某将自诉人陈某推倒在地,造成自诉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轻伤),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自诉人陈某要求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陈某出院证明书、诊断证明书、放射检查报告单,本院酌情确定其出院后误工期为90天。被告人梁某按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依法判决被告人梁某犯故意伤害罪(轻伤),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赔偿自诉人陈某的各项经济损失50999.04元的90%即45899.14元。(通讯员 张庆元 张秀群)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来顶一下
返回首页
返回首页
发表评论 共有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
-

扫二维码关注法治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