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岳普湖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被告人再某某先后三次盗窃3辆摩托车,价值25000余元,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经查,被告人再某某系喀什某中学高一学生,2014年4月至5月中旬,被告人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喀什市来到岳普湖县,先后3次盗窃受害人卡某和艾某等人停放在某小区的摩托车3辆,骑到喀什市销赃后将赃款全部挥霍。经鉴定,被盗3辆摩托车价值2500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再某某犯罪时未
满十八周岁,归案后能自愿认罪,悔罪表现明显,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通讯员 古亚克孜·阿不来孜)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