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5日,贵州省遵义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团溪责任区刑警队查获刘某、罗某等六名犯罪嫌疑人,侦破一起非法开采铝土矿案,追回赃款20000元。
5月4日,团溪责任区刑警队收到遵义县国土资源局团溪国土资源所移交函:罗某在遵义县团溪镇大窝村煤洞槽、龙洞湾等地非法开采铝土矿,要求依法打击。
团溪责任区刑警队派员查清了犯罪嫌疑人罗某、刘某等人涉嫌非法采矿的犯罪证据; 5月13日,依法传唤了罗某、刘某。
据悉:2013年10月以来,罗某、刘某采取每吨铝土矿收取20元、30元、50元、60元、70元、90元不等山价的方式,伙同陈某(投案自首)、王某(投案自首)、聂某(投案自首)、罗某某(投案自首)等人在遵义县团溪镇大窝村沙坝组煤洞槽、烂水井等地带非法开采露天铝土矿,造成价值657724.5元的1586吨矿产资源遭到破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3条之规定,刘某(女,65岁,贵州省遵义县人)、罗某(男,68岁,贵州省遵义县人)因涉嫌非常采矿罪已被遵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陈某(男,33岁,贵州省遵义县人)、王某(男,40岁,贵州省遵义县人)、聂某(男,40岁,贵州省遵义县人)、罗某某(男,41岁,贵州省遵义县人)因涉嫌非法采矿罪已被取保候审,此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之中。(通讯员 龚庆波 庹华忠)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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