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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人获刑并赔偿损失11万余元

时间:2015-06-09 10:59:56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任万民
导读:冲动惹祸。张大勇(化名)因土地纠纷将刘小成(化名)打成轻伤,2015年3月15日,新疆和静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大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经法院主持调解,张大勇向刘小成赔偿111770.61元。

   冲动惹祸。张大勇(化名)因土地纠纷将刘小成(化名)打成轻伤,2015年3月15日,新疆和静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大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经法院主持调解,张大勇向刘小成赔偿111770.61元。

  2014年5月30日20时许,张大勇在其家中与刘小成因土地纠纷发生争吵,张大勇报警,刘小成离开。后张大勇乘坐他人摩托车至和静县某农场某连十字路口东南角处路边使用铁叉将行至该处的刘小成左眼部、面部、背部打伤。民警赴现场将张大勇带至派出所,张大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经法医鉴定,刘小成左眼部伤情构成轻伤,面部、背部构成轻微伤。经和静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张大勇与受害人刘小成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被告人张大勇向受害人刘小成赔偿111770.61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大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大勇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犯罪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与受害人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减轻了社会危害性,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2015年3月15日,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大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通讯员 任万民)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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