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程女士骑电动车从小区的大门通过时,被挡车杆砸倒,造成程女士骶骨骨折、骶尾骨软组织挫伤。程女士就医结束后,多次与该物业公司协商经济赔偿未果,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经哈密市法院依法判决该物业公司赔偿程女士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3887.9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程女士系一号小区业主,被告是该小区的物业公司。2014年10月24日16点左右,陈女士骑电动车上班经过小区南门时,被落下挡车杆砸倒,致陈女士受伤。事发时,该小区南门挡车杆由值班室的保安操控,通行处未标识分道行驶标志,未设立隔离栏杆。陈女士受伤后至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骶骨骨折、骶尾部软组织挫伤,住院10天。支出医疗费2963.3元,住院期间原告的丈夫进行了陪护,出院医嘱建议休息二个月,避免患处受压,避免过度活动以防止骨折移位。
经该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造成本案原告程女士的人身损害系被告的保安未注意路面通行情况,不正操控挡车杆造成,故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辩称程女士骑电动车不应当从机动车进出口出入,即从升降杆中间通过,程女士自身存在过错。原告提供的视频证明被告未设置分道行驶标志、也未设立隔离栏杆,其后被告自行完善了物业管理方面的瑕疵,故被告在物业管理上存在瑕疵,其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故原告的合理诉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该院依法判决被告恒昌物业公司赔偿原告程女士各项费用合计13887.9元。(通讯员 张庆元 谢小军)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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