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焉耆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进行了审理,经过法院的调解,被告当庭赔偿给原告6000元。
2013年12月4日,在省道325线84公里处刘某持C1型驾驶小型轿车由南向北向东右转弯行驶时,与艾某无驾驶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时相撞,造成艾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焉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该起事故进行处理并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驾驶转弯机动车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应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艾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后双方在交警大队达成了调解协议,刘某应向艾某赔偿31000元,当日,刘某交付给艾某赔偿款25000元,剩余的6000元则向艾某出具欠条一份。后经艾某多次索要无果,故诉至法院。
在承办法官丁剑波主持调解下,双方互谅互让,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刘某当庭将剩余赔偿款6000元给付给艾某。
多年来,该院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在努力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同时,还十分注重调解兑现工作,尽可能促使当事人即时履行权利义务。这种办案理念,既确保了调解案件的质量和效果,减轻了执行压力,又保证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促进了社会和谐,真正地实现了案结事了。(通讯员 何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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