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家住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晏北街道孙庄村的王某来到晏北司法所寻求法律帮助,他一脸苦闷地对司法所工作人员说:“收回借款的事拖了好几年了,最近家里急用钱,希望司法所能够帮我想办法尽快把钱要回来。”
经了解,2009年8月李某在他那借款6万元,期限一年,李某的好友张某为担保人。但在还款日期还未到时,李某就因负债累累携家人逃跑了,至今杳无音信。无奈之下,王某只好找担保人张某还款,经过多次催款,张某都以没钱为由拒绝还款,王某最近急需用钱,这次来到司法所就是想请司法所通过调解尽快把钱要回来已结燃眉之急。
了解事情的经过后,司法所徐圣田所长立即与张某取得联系,与张某谈话了解借款情况,张某承认自己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但认为自己一分钱也没用,只签了个名,就让自己还款感觉很冤。徐所长向张某讲解了相关法律规定,只要作为担保人签了字,就形成了担保关系,按照借款协议的内容,在借款人不按时还款时,出借人有权要求担保人还款,如果起诉到法院,法院也会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在徐所长的耐心劝导下,张某同意与王某协商还款事宜。
在司法所的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王某免除借款利息,张某把所担保的6万元本金归还王某,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书。王某感激地对徐所长说:“多亏了您,帮我收回了多年的欠款,解了我的燃眉之急!”
问题虽然解决了,但事情却值得我们反思,在这起债务纠纷中,张某为了所谓的哥们义气,盲目替人担保,随便签字,最终承担法律责任,蒙受经济损失,吃了不懂法的苦果。(通讯员 徐圣田 张剑飞)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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