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11日,贵州省遵义县公安局苟江派出所传唤张某,破获1起故意毁坏财物案。
6月11日12时40分,辖区村民陈某某向苟江派出所报警:遵义县苟江镇桥头村“水上人家”有人喝了酒正在打架,请公安机关处理。
苟江派出所值班民警立即赶往案发现场,制止打架,口头传唤嫌疑人张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据悉:2015年6月11日12时,杨某某应邀驾车前往遵义县苟江镇桥头村“水上人家”接人。
进入“水上人家’路口时,恰逢张某驾车外出,杨某某示意张某让车;张某倒车时,不慎将车挂在树上,这样一来张某与杨某某发生了针锋相对的争吵,气愤之中张某驾车撞坏杨某某所驾之车的大灯等物品,紧跟杨某某后面那一辆车的大灯等物品也被张某撞坏。
经物价部门鉴定,张某所驾之车和紧随其后的那车共计损失9000余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之规定,张某(男,31岁,贵州省遵义县人)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已被遵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此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之中。(通讯员 龚庆波 庹华忠)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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