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刷卡消费已经成为许多人消费方式,其中信用卡以期透支功能广受欢迎,然而有些人在享受“刷卡”消费的便利后,未能及时还款,最终“惹祸”上身。近日,哈密某银行将常某起诉至哈密市人民法院,要求偿还信用卡透支金额、利息、滞纳金共计600000元。
经市法院诉前调解中心调节,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1、被告常某因无力一次性偿还600000元,故在今年年底分期偿还完信用卡透支金额、利息及滞纳金。2、被告常某偿还原告赔偿损失费30000元(律师费和保全费),于10月之前付清。
信用卡是一把双刃剑,透支消费方便快捷,但要量力而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恶意透支”超过一定的限额并未按期还款的,可以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相关人员要负相关的刑事责任。
信用卡利息、滞纳金、超限费三大费用都是按照复利计算的,就是民间所说的利滚利,所以被卡奴戏称为三座大山。透支消费除经济上的压力,还款逾期还会给自身带来信用上的污点。针对信用卡透支消费的问题,法官建议持卡人一定要掌握好一个“度”,根据自身的实际需要、支付能力适度的消费。(通讯员 顾晓玉 闫亚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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