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木垒县法院执行法官成功执结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
2012年5月24日,李某与顾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有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向木垒县信用社联名借款6万元。因在借款期限内二人只偿还借款本金300余元而被木垒县信用社起诉,此时,李某与顾某已解除婚姻关系,木垒县法院判决李某、顾某于偿还木垒县信用社借款本金59658.62元及利息6408.9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26元。2015年5月16日,顾某在木垒县信用社所管辖的东城信用社还清了借款本金及利息,但未交纳由其共同承担的案件受理费726元。
2015年6月15日,木垒县信用社向木垒县法院申请执行李某、顾某借款合同纠纷案。在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以先予申请执行还清了借款本金及利息为由而拒绝承担案件受理费。执行人员给二被执行人释明承担案件受理费的理由:一是生效判决判令二被告承担;二是申请执行人将案件受理费作为执行内容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不承担案件受理费得理由于法无据,不能成立。由于执行人员的释法析理,被执行人给付了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使本案得以圆满执结。(通讯员 雷春锦)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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