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14日,贵州省遵义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规劝刘某某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成功协助广东省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办理1起抢劫案。
政务服务中心户籍窗口民警在办理户籍业务中归劝一名外省在逃人员。
8月14日,遵义县山盆镇村民刘某因土地流转持户籍资料到遵义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户政基础中队户政窗口办理户口迁移;户籍民警办理过程中发现随迁人员中的刘某某系广东省江门市公安局网上在逃人员;户籍民警立即向治安大队领导汇报,当即将刘某带到县公安局大队办公室。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领导通过1个小时开导,刘某方才告知刘某某的电话;治安大队领导立即与刘某某取得了联系,利用电话苦口婆心劝说刘某某到当地公安机关自首;经过治安大队领导耐心细致的劝导,刘某某最终向广东省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棠下派出所投案自首。
据悉:2009年8月19日22时,刘某某、李某、易某等人前往广东省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棠下镇天河翔胜塑料厂,他们持刀和铁水管冲进皮某、王某熟睡的宿舍;他们安排一人在门外把风,其余几人把皮某、王某按在床上用铁水管殴打并搜身强行抢走王某现金439元和一台价值人民币400元的金立牌手机,抢走皮某现金350元和一台价值人民币350元双卡手机。
发案当天,广东省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棠下派出所立案侦查,当年9月16日办理了刘某某涉嫌抢劫的刑事拘留并办理网上追逃手续。
2011年11月26日,经过棠下派出所经多次规劝,刘某某到棠下派出所投案自首,广东省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批准了刘某某取保候审申请; 2012年11月1日,广东省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棠下派出所向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刘某某涉嫌抢劫一案,但刘某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拒不到案并销声匿迹,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不得不决定刑事拘留刘某某,并交给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棠下派出所执行;棠下派出所满世界找不到刘某某,不得不将刘某某上网追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之规定,刘某某(男,27岁,贵州省遵义县山盆镇人)因涉嫌抢劫罪已被广东省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刑事拘留,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审查起诉刘某某涉嫌抢劫一案。(通讯员 龚庆波 庹华忠)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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