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惯偷出狱 疯狂作案 再入狱

时间:2015-08-25 10:13:16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张庆元 张秀群
导读:甘肃籍的胡某,今年四十岁,平时无业,游手好闲,在2003年8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8年12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2011年12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4年12月17日胡某被刑满释放,可是出狱后胡某出仍不思悔改,又因涉嫌盗窃罪于今年1月被抓获刑事拘留。

   甘肃籍的胡某,今年四十岁,平时无业,游手好闲,在2003年8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8年12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2011年12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4年12月17日胡某被刑满释放,可是出狱后胡某出仍不思悔改,又因涉嫌盗窃罪于今年1月被抓获刑事拘留。

  案件案情回顾:

  2014年12月17日,胡某刑满释放。出狱后的胡某于2015年1月8日起开始疯狂盗窃。从1月8日至26日,在半个月的时间内,胡某用剪线钳、撬杠、起子等作案工具,用雷同的方法将多名被害人的门锁剪短,盗窃了北京怀柔栗子铺、奇石店、蛋糕店、美发店、粮油店、制衣行、超市、汽车专卖店等店面的财务,总共盗窃作案19起,盗窃价值共计7168元。案发后,哈密市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院审理结果:

  经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作案19起,盗窃价值共计7168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因被害人陈述的被盗物品中没有和田玉原料二块、石英岩原料一块,故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事实盗窃数额有误,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胡某当庭自愿认罪,部分赃物已追回,胡某实施的后八起犯罪,属未遂,本院量刑时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刑罚执行完毕不满五年内再次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判决胡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涉案赃款、赃物依法追缴后发还被害人。(通讯员 张庆元 张秀群)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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