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木垒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阿某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2014年10月19日19时40分,被告人阿某未戴安全头盔,酒后驾驶一辆宗申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木垒县雀仁乡正格勒特村村道由西向东南逆向行驶至0㎞+100m处时,与其相对方向方某某驾驶的一辆由南向西北方向转弯行驶的捷达牌小型轿车正面相撞,造成一起被告人阿某受重伤,双方车辆一般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检验被告人阿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12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阿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时阿某年仅二十岁,因此次事故造成其右侧尺桡骨骨折脱位,多处软组织损伤,颈部6、7椎体爆裂骨折,颈部脊髓损伤,最终落下一级残疾。
法官寄语:醉驾是指因饮酒而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个人意志,在这种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mg/100ml是酒后驾驶,大于80mg/100ml即为醉酒驾驶,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即构成危险驾驶罪。所以在此想提醒所有的车辆驾驶人:一定要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是为别人负责,更是为自己及家人负责。(通讯员 陈兴梅)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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