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无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并指使其逃离现场,近日,新疆木垒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某雇佣陈某某(已另案处理)干装修期间,为干活方便,在明知陈某某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经常让陈某某驾驶机动车。2013年10月19日中午,被告人马某某从木垒县雀仁乡某工地离开时将自己的一辆福田牌普通货车留给陈某某,当晚20时许,陈某某干完活电话联系马某某后,驾驶该车沿X192木乌雀线由北向南行驶至17公里+100米时,将正在路边行走的阿某撞倒,在马某某的指使下陈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后经鉴定,被害人阿某所受之伤为重伤二级。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作为机动车所有人,在明知陈某某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指使其违章驾驶且在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后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形,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通讯员 陈兴梅)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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