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益之声:010-57027127 投稿邮箱;zggyzs@126.com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人员查询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法治综报

女子从事电焊工作被打伤 雇主赔偿15000元

时间:2015-10-09 16:54:36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张庆元 齐梦程
导读:甘肃籍的王女士被雇佣到邵某电焊部从事焊工工作,孰料被电钻打伤,造成王女士10级伤残。近日,王女士就受伤后损失要求邵某赔偿未果将其告上法庭。

   甘肃籍的王女士被雇佣到邵某电焊部从事焊工工作,孰料被电钻打伤,造成王女士10级伤残。近日,王女士就受伤后损失要求邵某赔偿未果将其告上法庭。

  案件情况调查:2014年5月5日,被告邵某雇佣原告王女士在合成电焊部从事焊工工作。同年5月11日上午,王女士在电焊工作过程中被电钻打伤。王女士受伤后在哈密红星医院门诊治疗,被诊断为:1、左膝外伤;2、左膝软组织挫伤。后王女士委托司法所鉴定对其伤残等级、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鉴定结论为:王女士的损伤伤残等级评定为10级。后经哈密市陶家宫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后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王女士要求被告邵某赔偿损失,邵某拒绝赔偿,现王女士因邵某未按照协议内容向其赔偿为由,就其各项损失诉至该院。

  案件审理结果:原告王女士与被告邵某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后达成调解协议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原告王女士与被告邵某已达成协议由邵某向王女士赔偿15000元,该协议亦生效。且双方当事人约定该协议为最后协议,协议生效后双方均不得反悔,不得向对方提出新的任何赔偿要求。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故对原告王女士主张要求被告邵某支付的超出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法判决被告邵某赔偿原告王女士15000元。(通讯员 张庆元 齐梦程)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来顶一下
返回首页
返回首页
发表评论 共有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
-

扫二维码关注法治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