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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法院首次审理风险代理合同纠纷案件

时间:2015-10-12 15:26:10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杨艳玲
导读:近日,哈密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风险代理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方在法院输了官司,要求被告某律师事务所按照委托代理合同约定退还所有律师代理费。

   近日,哈密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风险代理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方在法院输了官司,要求被告某律师事务所按照委托代理合同约定退还所有律师代理费。此案也是哈密市人民法院首次审理的一起风险代理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2009年原告张某与哈密某律师事务所双方签订了一份委托代理合同,委托该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其打一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并且约定了风险代理条款。双方约定内容为,如若案件处理结果为原告张某未取得房屋所有权,将全额退还所有代理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方按约定交纳全额代理费共计26000元。所代理的房屋买卖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后,判决结果均为驳回原告张某要求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事后原告多次与律师事务所协商要求退还全部代理费用,该律师事务所以代理该案的律师已转所为由,拒绝退还代理费用,由于协商不成于是起诉到法院。

  风险代理相对于一般代理而言,代理律师的风险更大,从一般意义上讲,风险更大意味着责任更大,胜诉几率更高,当事人或委托人对这种代理方式更为放心。虽说这种收费方式可以提升律师执业的积极性和责任感,但也有可能使律师为了片面追求胜诉结果,有意识地限制通过一些低成本的方式来解决纠纷,从而导致司法成本的无端浪费,并可能增加不稳定因素。

  法院经审理认为,律师在与张某签订此案风险代理委托合同时,根据诉讼结果决定给付律师费的多少,双方约定内容系双方自愿未违背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之后合同约定取得房屋所有权的目的没有实现,事先收取律师费就要如数退还。本案被告为原告代理的房屋买卖合同案件,虽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但考虑原告方获得了违约金的赔偿,并未造成扩大损失,律师虽然最初专业判断有误,但也为原告方付出了劳动,为了有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维护社会和谐,法官对此案进行了调解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某律师事务所同意退还原告张某20000元代理费并当庭履行完毕。(通讯员 杨艳玲)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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