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新疆木垒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武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
被告人武某曾两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刑,2014年5月31日出狱后,不思悔改,为获取非法利益又重蹈覆辙。2015年4月2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武某到木垒县英格堡乡政府值班室,趁被害人徐某睡觉之机,将徐某放在值班室北边床上衣服口袋内的钱包取出,窃取钱包内2400元现金后,将钱包放回衣服口袋,连夜租车到奇台、吉木萨尔、五家渠、昌吉等地将2400元现金挥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现金2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武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通讯员 李振华)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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