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益之声:010-57027127 投稿邮箱;zggyzs@126.com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人员查询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法治综报

不满妻子不孝不干家务 丈夫诉返还彩礼被判驳

时间:2015-10-20 11:47:02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李倩
导读:妻子王某某结婚后对父母不孝,且不干家务,丈夫李某某对此心生不满,双方因此产生矛盾。后李某某将王某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要求王某某返还彩礼3.5万余元。近日,新疆岳普湖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驳回李某某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妻子王某某结婚后对父母不孝,且不干家务,丈夫李某某对此心生不满,双方因此产生矛盾。后李某某将王某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要求王某某返还彩礼3.5万余元。近日,新疆岳普湖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驳回李某某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于2015年登记结婚。结婚2个月后,丈夫李某某发现,妻子王某某经常与自己的父母吵架,且不干家务。虽然李某某多次劝说过妻子,但妻子王某某依然“我行我素”。丈夫李某某无法理解妻子的行为,后二人经常因为这些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丈夫李某某无法忍受而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3.5万元。

  在庭审中,被告王某某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认为结婚是双方的事情,即便这些费用真实存在,双方婚后共同生活了,李某某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让她返还。

  岳普湖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与解除,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依据。李某某与王某某是自由恋爱,现李某某起诉离婚,王某某也表示同意离婚,法院支持双方离婚。关于李某某要求王某某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驳回李某某的其他请求。

  【法官说法】

  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李某某以妻子不孝、不干家务为由主张返还彩礼3.5万元,不具备本解释返还的条件。故对于李某某主张返还彩礼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通讯员 李倩)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来顶一下
返回首页
返回首页
发表评论 共有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
-

扫二维码关注法治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