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担任金融机构协管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收取的农户贷款未入账归自己使用,近日,新疆木垒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1年4月23日,木垒县博斯坦乡村民阿某从木垒县某金融机构贷款30000元,2011年8月27日,阿某将连本带息的31130元带到该金融机构准备还贷,当时碰到协管员吐某,吐某称自己可帮忙还贷,阿某遂将钱交给吐某,因该款利息低,吐某并未将钱入账,而是自己使用。案发后,吐某将31130元全部退还该金融机构。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吐某在担任木垒县某金融机构协管员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共计31130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数额、退赔情况、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因素,遂作出上述判决。(通讯员 陈兴梅)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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