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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中院成功调解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

时间:2015-11-19 10:57:34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李百让 梁晶晶
导读:近日,新疆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维吾尔族和汉族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互表谅解,握手言和,该案最终由保险公司买单,共赔偿原告方456800元。

  近日,新疆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维吾尔族和汉族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互表谅解,握手言和,该案最终由保险公司买单,共赔偿原告方456800元。

  2013年9月1日,北京时间18:40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一辆中型货车,由新疆麦盖提县五一林场由北向南行驶,至该县某村三组丁字路段时,与从右侧丁字路上出来的驾驶的两轮摩托车阿某相撞,造成阿某当场死亡,买某严重受伤,后被截左下肢,共花费148000元。

  该案经法庭审理另查明,被告王某所驾驶的中型货车自己系车主,该车辆挂靠在胜达公司,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英吉沙县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

  该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经新疆英吉沙县人民法院判决后,被告保险公司以赔偿数额过高为由向喀什地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该案于近日在喀什中院民一庭依法开庭审理。法庭上,该院民事审判法官依据新的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民诉法解释》规定,本着查清事实,彻底解决民汉交织案件纠纷的目的,在程序上和实体上最高限度做到公平、正文和公正;法庭调查,充分保证当事人双方的陈述、申辩话语权;法庭辩论:依法依理、依证据,严格按照证据的法定种类,引导和主持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辩论和最后陈述权。

  法庭以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和民诉法解释第142条规定,启动了对本案的调解程序,根据双方自愿合法的原则,尊重双方诉求的基础上进行赔偿数额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即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英吉沙县公司在签收调解书后45日之内一次性赔偿被上诉人(4名原审原告人)各项损失共计456800元。返还被告人王某(驾驶员)垫付的83051元医疗费等费用。

  喀什中院依据双方协议制作了民事调解书,双方当庭签收并发生法律效力,使一起恶性交通事故画上了圆满句号。该民汉交织的民事纠纷的调解解决,客观上促进了当地的民族团结和南疆边远县镇的社会稳定。(通讯员 李百让 梁晶晶)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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