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日,黄某向贵州省遵义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自首,协助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办理1起容留妇女卖淫案。
2010年4月开始,黄某在遵义市红花岗区中华路开设发廊为韦某、张某某、俞某某提供容留妇女卖淫场所,韦某、张某某、俞某某每次卖淫所得收入都要向黄某缴纳30元好处费。
案发后,黄某获得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取保候审,但是一直拒不到案,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遂批准逮捕黄某。
黄某四处躲藏,所以2013年12月17日,遵义市红花岗区分局将黄某列为网上逃犯。
由于犯罪嫌疑人黄某拒不到案,遵义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副大队长焦波同志获悉后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逐步掌握黄某潜逃的相关线索,焦波同志多次通过黄某的朋友、家人开展规劝工作;精诚所致,金石为开,2015年12月2日黄某主动到遵义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自首,如实交待涉嫌容留妇女卖淫犯罪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9条第1款之规定,黄某(女,37岁,贵州省遵义市新浦新区人)因涉嫌容留妇女卖淫罪已移送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延安路派出所处理。(通讯员 龚庆波 李栋梁)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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