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博湖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债务追偿权纠纷案。
经法院审理得知,2014年3月4日被告王某向博湖县信用社借款15万元,同时以自己的林权证、土地证做抵押,原告以自己的工资给被告做了担保,2015年1月24日被告向信用社还款10万元,剩余借款及利息全部由被告偿还,原告现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利息、执行费等共计197954.25元。
该院执行局在受理该起案件后,及时与被申请人王某进行了沟通,经过执行人员的耐心劝说,王某同意在约定期限前偿还原告一部分案件款,并承诺后期也将如期偿还剩余款数。好心作担保,却将自己卷入纠纷之中,作为担保人一定要谨慎虑之,明确自身的责任也要合法维护自身权益。(通讯员 艾海江)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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