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博湖县人民法院执结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汤某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我院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本院依法决定给予汤某拘留十五日的决定。该院对汤某进行了及时的普法教育,汤某在拘留期间深刻反省自己,意识到了自己所犯的错误,在短时间内积极偿还了所有赔偿款。
法律是维护正义的光明之剑,但切不可乱用,要有法可依,谨慎用之。在执行工作中应该多角度考虑问题,灵活运用有效方法解决群众的困难纠纷,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通讯员 伊力夏提·阿依丁)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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