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沂水县院东头司法所成功化解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矛盾焦点围绕在双方当事人对各自责任的认定问题上,双方各执一词,均认为自身没有责任过错,矛盾一时难以化解。
案件的起因要追溯到2015年5月中旬,镇驻地某单位组织工作人员对高压电网沿线范围内的林木开展危险排查清理活动。该单位工作人员在准备对排查出的一处林木进行清理时,在围观的群众当中有一位名叫李某某的村民主动找到工作人员,称此处的树木紧邻其耕地且严重影响耕种,一直想将此处的树木砍伐,愿意帮忙上树栓绳协助清理。该单位工作人员考虑到李某某既有主动砍树的意愿,又对此处树木、地形等情况非常了解,于是同意了李某某的建议,并提醒其注意安全。李某某遂携带绳索爬到树上协助清理。在拴好绳索后,李某某在下树过程中因措施不当不慎从树上坠落并受伤。后经就医诊断,李某某的左臂骨折,其他部位有组织瘀伤,截至提出调解申请时,累计医疗费用1.3万余元。事后,李某某联系到该单位负责人,要求该单位对自己的医疗、务工等费用进行赔偿。该单位负责人认为李某某所受伤害由其自己主动提出协助引发,系其操作不当所致,并非该单位造成,且该单位在该事件前后未曾通过口头或书面等形式雇佣过李某某,李某某当时也未曾要求该单位给付相关费用,不存在合同或雇佣关系,故不存在赔偿责任。但该单位负责人表示,愿意就其损害一事给与一定人道主义补偿。双方因赔偿责任及金额等问题协商不成,于是向院东头司法所申请人民调解。
院东头司法所接到调解申请后,立即派出调解员对纠纷的事实情况、矛盾焦点等开展调查。经对本案事实经过和矛盾纠纷调查分析,调解员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围绕在双方的损害关系与赔偿责任上,此案中确实不存在合同或雇佣的事实和依据,双方当事人不存在合同关系和雇佣关系,但本案存在着义务帮工的事实。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调解员首先对上述的关系中的关键点进行了确认,认为在本案中李某某提出帮忙砍树这一“帮工”时,该单位工作人员未明确提出拒绝,双方构成义务帮工关系,该单位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但同时李某某因操作不当,存在重大过失,可以依法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此后,调解员围绕着双方聚焦的赔偿金额问题开展了耐心细致的调解,经多次做思想工作,双方当事人接受了调解员提出的调解建议,并达成调解协议,本案矛盾纠纷得到成功化解。(通讯员 马文龙)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