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起,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二审稿递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一稿相比8月份的一审稿有了较大改动,其中家庭暴力的定义、对老幼残病和育龄哺乳妇女的特殊保护、强制报告范围的扩大等变化,都回应了此前社会最关注的几个问题。
家庭暴力不再限于“家庭成员” 含精神暴力
一审稿规定的家庭暴力,是指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对家庭成员实施的侵害行为。这一定义被认为覆盖面太窄,不能解决很多现实中存在的问题。
二审稿将此修改为“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明确将精神暴力纳入家庭暴力的定义。
附则还单独增加一条:“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这意味着,此前呼声较高的“同居关系也应纳入家暴范围”意见,被立法机关所采纳,但此条规定仍较为模糊,“共同生活的人”应如何定义,是否包含合租等关系,法律条文没有做出明确解释。
老幼残病者和育龄哺乳妇女受特殊保护
针对此前草案对特殊弱势群体关注不够的问题,二审稿增加一条规定:“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腐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该给予特殊保护。”
此条并未明确“特殊保护”是指何种保护,不过草案随后还追加了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护送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1/2 1 2 下一页 尾页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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