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益之声:010-57027127 投稿邮箱;zggyzs@126.com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人员查询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法治综报

公安部改革受案立案制度

时间:2015-12-30 16:09:48  来源:人民网  作者:周宇
导读:针对目前存在的部分公安机关报案不接,接案后不及时受案立案,违法受案立案等问题,昨天,公安部出台了《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下称《意见》),规定公安机关不能拖延推诿,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受案立案审查,并针对不同类型案件首次明确了时限。

  针对目前存在的部分公安机关报案不接,接案后不及时受案立案,违法受案立案等问题,昨天,公安部出台了《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下称《意见》),规定公安机关不能拖延推诿,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受案立案审查,并针对不同类型案件首次明确了时限。同时改革了考评机制,坚决取消发案数、破案率等影响依法如实受案立案的考评指标,增加了案件当事人对公安机关工作满意度的评价比重。

  公安部法制局负责人向记者表示,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受案立案突出问题,是中央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重要内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公安机关执法形象。改革的总体思路是保持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分别接报案并即受、即立、即办的现行模式,改进和加强对受案立案工作的监督管理。同时他还表示,对经济犯罪案件以及其他易出问题、有争议的案件,由法制部门就是否受案立案进行事前审核监督,从而及时发现和纠正受案立案环节的执法问题,保障依法如实受案立案。

  立案

  行政受案一般不超1天

  《意见》首次对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受案审查、刑事案件立案审查的期限作出规定。

  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

  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

  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受案立案审查期限另有规定的。

  此外,决定不予受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受案立案处理。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来顶一下
返回首页
返回首页
发表评论 共有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
-

扫二维码关注法治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