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喀什中院民事审判一庭成功调解2起种植回收合同纠纷,得到了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好评。
2014年4月,赵某、邓某分别与某农业发展公司签订了《农产品订单合同》,合同约定由某农业发展公司提供蓖麻种子,赵某、邓某进行种植并将成熟的蓖麻交售给公司,由公司为两人种植的蓖麻地购买农业保险。合同签订后,因喀什地区没有具体的农业蓖麻险种,于是该公司就没有对赵某、邓某种植的蓖麻地购买保险。2014年5月,风灾造成两原告种植的1100亩地蓖麻绝收,800余亩地蓖麻有部分损失。因双方对如何赔偿损失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两原告分别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各自的财产损失进行了司法鉴定,随后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两人种植蓖麻各项损失约101万元。被告以原告的损失是由自然灾害造成的,且司法鉴定是单方委托为由对两原告提出反诉。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喀什中院。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主审法官在庭审后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庭进行调解,主审法官结合喀什地区种植蓖麻实际情况及有关保险知识,对双方当事人做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经过明理析法,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达成了调解协议。
喀什中院运用法律手段为“三农”保驾护航,为维护农民利益和社会稳定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证。 (通讯员 胡萍)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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