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菏泽市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了首例涉外民事纠纷。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蒋某均为菏泽市牡丹区人,于1996年在菏泽市牡丹区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后夫妻双方先后移居美国生活,于2007年8月27日在美国内华达州第8地方法院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应当经过我国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承认。李某某于2013年7月1日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美国内华达州第8地方法院对其与蒋某离婚一案作出的第D-07-379744-Z号判决,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日裁定对该判决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
2015年7月21日,李某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到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要求分割与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房产一座,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当日立案受理。2015年8月上旬,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及其他涉外送达规定,把需要向蒋某送达的有关法律文书委托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制作相应的英文译本,一并报送至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然后由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填写委托函,层报至省法院外事办,经审核后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外事局转递。(通讯员 田源 刘西磊)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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