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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借款 离婚后需共同偿还

时间:2016-02-26 11:34:12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张庆元 高磊
导读:近日,哈密市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款纠纷案件,原告在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给其借款,法院判决被告夫妻离婚后仍需共同偿还。

  案件情况简介:近日,哈密市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款纠纷案件,原告在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给其借款,法院判决被告夫妻离婚后仍需共同偿还。

  案件审理查明:2014年8月7日,被告胡某在与被告刘某婚姻存续期间从原告王某处借款5万元并向原告王女士出具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王某现金50000元整<伍万元整>(自2014年8月7日至2015年8月7日到期一次性还清)胡某,2014年8月7日。”被告刘某将其位于铁路房屋的房产证抵押在原告王女士处,但双方并未就此签订抵押合同。由于两被告一直未向原告王女士偿还借款及逾期还款利息引起该案诉讼。

  该院审理结果:被告胡某向原告王女士借款50000元的事实,有被告胡某向原告王女士出具的借条,原、被告在法庭上的陈述予以证实,该院予以确认。对于被告刘某辩称不清楚被告胡某向原告王女士借款的事情,胡某向王女士借款用于赌博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应是被告陈某的个人债务,被告陈某没有义务向王女士还款。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原告主张的借款产生于被告陈某与胡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陈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主张的债务系原告与胡某约定的个人债务或具有《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故原告王女士主张的债务应做为被告胡某与陈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对于原告王女士主张的逾期还款利息,被告胡某在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中承诺借款期限为一年,且借条中未约定逾期还款利息,被告应从借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即2015年8月8日起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遂依法判决被告胡某、陈某偿付原告王女士借款50000元。(通讯员 张庆元 高磊)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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